先來引個聯盟全文吧:

【04/14台北】針對4月4日中華職棒大聯盟編號第32場例行賽(兄弟象VS. Lanew熊),九局下半La new熊隊林智勝選手衝撞一壘審江春緯,以及林智勝事後在部落格發表不當言論影響聯盟形象之事,中華職棒大聯盟依據聯盟規章第二十一章懲罰規定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處「禁賽15場、罰金18萬元、」。

禁賽執行溯及4月5日開始算起,目前已經執行4場,未來將再執行11場。

禁賽期間林智勝已於8日記者會中公開表達對聯盟、裁判及其家人、球迷、球團劉保佑董事長與球隊隊友及球團所有工作人員致歉,同時接受聯盟調查約談時坦承錯誤,並表願接受聯盟所提出一切懲處。

林智勝場上暴力行為及不當言論,最重可以處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但考量林智勝事後態度及調查約談內容,頗有悔意,依聯盟規章第十四條及十五條及第五條處罰禁賽及罰金。

附註:2008中華職棒大聯盟規章第二十一章「懲罰規定」

第五條「球員隊職員如有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形象之不正當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及球團形象之不當言論,經聯盟查證屬實,由聯盟視情節輕重處球團及該不正當行為或不當言論之隊職員罰金一至十萬元、停賽一至十場。如有犯罪、重大違紀、或涉及與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得加重處罰。最重得以處以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

第十四條「凡遭裁判驅逐出場(不含投出頭部觸身球遭勒令退場之投手)之人員,處罰金一萬元,並應立刻離開場內,不得停留於球員休息室及著球衣觀眾席上,違者處罰金一萬,若有嚴重影響比賽進行;於主審告知球團總教練後五分鐘內尚未離開者,加重處罰一萬,若有嚴重影響比賽進行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於禁賽一至三場。凡遭禁賽之人員亦須遵守上述規定,但得以隨隊參與賽前練習,一旦練習完畢應於開賽前離開場內,違者依相同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球團隊職員在比賽期間對球賽相關工作人員,採訪媒體及觀眾有言語侮辱行為,處罰金兩萬,並得禁賽一場;如有粗暴行為,則處罰金五萬,並得禁賽三場;若有毆打行為產生則處罰金十萬,禁賽五場。情節嚴重者,得處永不得參與本聯盟比賽。 」

圖:林智勝為他自己部落格失言的內容,多十場禁賽



好的,我們就針對這些條例來看吧。

事實上,衝撞及毆打行為只有禁賽五場,這是林智勝在這次過程中所得到的教訓,依照判定是在第十五條中的判例,所以其實如果林智勝不衝動的話,被禁賽五場,以目前La New熊隊已經比賽四場的狀況,只要再一場球就可以重新回到球場上。

但是聯盟不知道又從哪引來的『林智勝事後在部落格發表不當言論影響聯盟形象之事』條款,又增加了十場比賽,真是怪哉,聯盟並無規定球員在部落格上面說的話必須要遵守球場狀況,而卻擅自引用部落格的內容對林智勝加以限制,豈不是拿石頭砸自己腳?

怎麼說呢?其實目前各球隊中都有所謂的後援會,也會有所謂的球員部落格的出現,舉凡中信鯨的倪福德,La New熊隊的林智勝,興農牛隊的陳志偉,兄弟象隊的蕭任汶,這些都有自己的部落格,而在部落格中,我也並不是袒護球員,有說到聯盟的不好事情是很正常的,但是聯盟卻拿部落格中的話語當作事實,豈不怪哉?畢竟這是球員自己抱怨的場所,如果不涉及隱射簽賭放水內容,或者毀謗聯盟相關制度的言語,聯盟都應該要好好接受,而聯盟也在查完林智勝的部落格後,也沒問清楚真實真相,就將林智勝的部落格內容當作事實,判定書一個下來,林智勝就又加上十場的禁賽了,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說才好。

球員部落格可以和球迷互動,這是一個聯盟中可以利用球員吸引球迷的好方法,卻在聯盟嚴格規定之下,球員也要乖乖的閉緊嘴巴不能露出口風,這樣讓球迷失去了與球員隨意聊天的管道,這不也就是拿自己的招牌砸自己的腳嗎?想要觀眾進場,除了宣傳之外,球員的魅力也是一大要素,如果真因為如此判定下來,球員也會減少與球迷之間的互動,球員積極想要將球迷進場的這塊大餅作大,聯盟卻持續的畫地自限,這樣的效果,要讓票房回春,我想也就相當困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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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