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肯米(kenmy)

最近對棒球新聞有注意但是沒啥發文的原因,主要是因為自己已經開始在上班了(禮拜五上班很過分嗎?)然而,最近看到象隊洪前領隊的舉動的確是讓我摸不著頭緒,因為據說遭到檢調約談的曾嘉敏同意歸隊,自己強調沒有收放水錢,卻名字在起訴書裡,象隊還是找他回來,真的很有趣。

據起訴書上明寫到兩段文字,謹貼上其內容讓大家參考。

犯罪事實事實部分
97年6月10日第145場例行賽,Lanew熊隊與兄弟象在台中球場比賽,兄弟象隊由曾嘉敏擔任先發投手,開賽後曾嘉敏遂以故意投易打球及四壞球方式,主投5局、被安打2支、7次四死球、無失分...終場兄弟象隊即以2比4落敗,然因Lanew熊隊讓分超過2分,故仍算運作失敗,故配合莊侑霖安排調度投手之中入伸及配合打放水球之曾嘉敏、王勁力、莊瑋全、吳保賢、黃正偉等人均未獲得謝款。

97年7月11日第193場例行賽,中信鯨隊與兄弟象在新莊球場比賽,兄弟象隊由曾嘉敏擔任先發投手,開賽後曾嘉敏遂以故意投易打球及四壞球方式,主投2局,被安打4支,2次四死球,失分3分,2分自責分...終場兄弟象隊即以9比11落敗,當時下注兄弟象隊輸球賭盤成功,此場運作打放水球成功,配合打放水球者有投手教練中入伸及先發投手曾嘉敏、中繼投手莊瑋全、中繼投手王勁力、中繼投手吳保賢、中外野手黃正偉、捕手郭一峰、二壘手朱鴻森....曾嘉敏可得對價100萬元,但扣除蔡政宜協助處理債務後,僅得20萬元,且該筆款項仍放在前隊友賴業安處,並未領取;中入伸獲得50萬元對價;吳保賢與莊瑋全可得對價30至50萬元;王勁力可得對價20至30萬元;朱鴻森可得對價10至20萬元;黃正偉可得對價20至30萬元。

以起訴書上所寫,是已經有犯罪事實,只是沒有將款項收到自己帳戶裡,這種犯罪嫌疑如果僅有一位隊友供出口供,是不會寫在起訴書上面,但若有多名以上球員提供資料的話,這是具有放水嫌疑的球賽,曾嘉敏可是會有犯罪事實可言。

當然大家也可以看起訴書上的文字後做聯想,因為起訴書是以球員自白書的文字稿做基礎,進而做交叉比對做正確分析,但這樣的文字在起訴書上,代表已經有犯罪嫌疑,兄弟象隊卻還是接納球員回球隊,豈不是沒有制度可言?

兄弟象,你們的高標準在哪裡?為了今年的戰力繼續讓球員回到球場,為球隊效力,這樣的門戶一開,以後可是後患無窮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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