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肯米

在林恩宇與兄弟象的薪資問題當中,其中應該不少球迷有看到一個點,那就是李居冠當初與桃猿簽下了一張激勵獎金合約,然而在該年度轉隊到兄弟象隊卻達成目標,而這則新聞讓我不禁去想:為什麼接手球員卻不用接手原合約。

圖:兄弟該付激勵獎金給李居冠?還是Lamigo李居冠該付?
20140112兄弟象隊李居冠.jpg 20140112桃猿隊李居冠.jpg  

在自由時報1月10日的報紙上面有提到這則消息,列出來給大家看:

類似狀況還有李居冠,球員工會發言人趙子維表示,李居冠與前東家猿隊合約有激勵條款,被交易到象隊後依聯盟規定合約應該承接,但協商時象隊否認承接,認為要找猿隊索討,李居冠正在考慮是否要對象或猿追討。

如果協商球員交易時象隊否認承接這張合約,是否代表球團有權利拒絕原合約談新合約?這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假如是這樣的情形,是否若華翼不承接兄弟象隊簽恰恰的合約,那麼恰恰從2011年開始的十年複年合約到去年是由兄弟付錢,往後恰恰的薪水也該由兄弟繼續支付呢?用相同的邏輯思考,你要球員交易卻不連帶將薪水帶過去,對於球員來說,這張合約是沒有保障的。

美國職棒大聯盟中,甚至是到美國職籃都有所謂的有合約球員被球團交易的實例,也沒有哪一隊不直接承接的,而是由新東家該接手完全的合約,才叫做交易,除非交易完後直接釋出再重談合約,原合約才算失效。如今兄弟被報出當初否認承接合約,應該要找桃猿隊索討,本來就是不好的例子,象隊無須再把責任推卸給別人,應勇於承接該筆債務。

而李居冠為了避免新東家的麻煩,考慮放棄索討這筆金額,確實不妥,因為一開例子下去,往後若遇到相同狀況的話,難保其他球隊是否會用相同手法,讓球員知難而退,李居冠應該要堅持自己該有的討回來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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