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肯米
在林恩宇與兄弟象的薪資問題當中,其中應該不少球迷有看到一個點,那就是李居冠當初與桃猿簽下了一張激勵獎金合約,然而在該年度轉隊到兄弟象隊卻達成目標,而這則新聞讓我不禁去想:為什麼接手球員卻不用接手原合約。
圖:兄弟該付激勵獎金給李居冠?還是Lamigo李居冠該付?
在自由時報1月10日的報紙上面有提到這則消息,列出來給大家看:
類似狀況還有李居冠,球員工會發言人趙子維表示,李居冠與前東家猿隊合約有激勵條款,被交易到象隊後依聯盟規定合約應該承接,但協商時象隊否認承接,認為要找猿隊索討,李居冠正在考慮是否要對象或猿追討。
如果協商球員交易時象隊否認承接這張合約,是否代表球團有權利拒絕原合約談新合約?這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假如是這樣的情形,是否若華翼不承接兄弟象隊簽恰恰的合約,那麼恰恰從2011年開始的十年複年合約到去年是由兄弟付錢,往後恰恰的薪水也該由兄弟繼續支付呢?用相同的邏輯思考,你要球員交易卻不連帶將薪水帶過去,對於球員來說,這張合約是沒有保障的。
美國職棒大聯盟中,甚至是到美國職籃都有所謂的有合約球員被球團交易的實例,也沒有哪一隊不直接承接的,而是由新東家該接手完全的合約,才叫做交易,除非交易完後直接釋出再重談合約,原合約才算失效。如今兄弟被報出當初否認承接合約,應該要找桃猿隊索討,本來就是不好的例子,象隊無須再把責任推卸給別人,應勇於承接該筆債務。
而李居冠為了避免新東家的麻煩,考慮放棄索討這筆金額,確實不妥,因為一開例子下去,往後若遇到相同狀況的話,難保其他球隊是否會用相同手法,讓球員知難而退,李居冠應該要堅持自己該有的討回來才對。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這個問題與舉例不恰當,彭政敏的問題不一樣,因為是球隊換老闆,不是球員換老闆,在MLB的遊戲規則中,新老闆買下原球隊,當然有義務概括承受舊有老闆所簽下的所有合約,而交易球員就不一樣,GM在交易球員時,如果球員薪水過高,或是 隊球員合約內容有意見時,這問通常是GM與GM之間的問題,而不是球員的問題,因為簽約內容當時已保障球員的權利與義務,而GM要做的事,就是與原就對講清楚,這份合約我們要怎麼處理,薪水與激勵獎金要怎麼付,看是要三七付,還是五五付,這跟球員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交易就像商品買賣一樣,根物品沒關係,跟交易的人有關係,至於李居冠的錢找誰討,要看當初GM與GM之間講誰來付這筆錢,如果當初有白紙黑字寫是象隊付,那當然找象隊,如果是猿隊付,那當然找然隊,中職會發生這種事,就是什麼都沒照遊戲規則走,才會發生這種事,其實不要笑中職,台灣有多少老闆與企業有照著遊戲規則的?難怪一團亂,不長進?
李居冠早已轉隊,如果之前承接球員的時候,沒有明定不付激勵條款這筆錢,這筆錢承接的球隊當然該付,不是事後一句不承接就不算數了
一句話..CASE BY CASE 即便MLB球員交易後..有沒有原球團還須付未來的部份薪水..有啊 如我之前留言說過的..兄象夠懶 該做的法律行為肯定都沒做也沒釐清 就且戰且走是台灣老闆的通病 因為闆有三個口 比官還多張嘴勒 它們總以為不要講太楚 自己三張口一定佔便宜 所以還是那一句話 被咬 活該 它女兒還留美的勒..沒吃過豬肉也看過豬走路 老美是怎麼處理合約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