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肯米(kenmy)
第一位以總教練身分被判刑的兄弟象隊前總教練中入伸,在16日被高等法院判決以5個詐欺罪判刑1年8個月,但可緩刑4年及繳交公益金180萬確定,只是這在一般人來說已經算是不重的刑罰,而在棒球界來說,還給予緩刑而言,已經與判無罪是沒有兩樣的。如此的欺騙觀眾及球迷的心,豈是可以用緩刑就可以解決的?
圖:中入伸判刑確定
引述中央社今天的報導中說到這樣:法院判決指出,中入伸被控利用擔任兄弟象總教練的身分,從民國97年4月到98年9月間,配合蔡政宜職棒簽賭集團,在兄弟象與其他球隊進行例行賽時,指定投手上場放水打假球,從中獲利150萬元,遭控詐欺。
法院一審時,中入伸當庭認罪,合議庭認定中入伸共指示球員打5場假球,其中97年4月、98年9月兄弟象與La new熊隊在高雄澄清湖球場的2場例行賽,以及97年7月兄弟象與中信鯨隊在新莊球場的例行賽,兄弟象均落敗,使下注兄弟象輸球的賭盤運作成功,另2場運作失敗。
一審合議庭以5個詐欺罪判刑中入伸1年8個月、得易科罰金,並給予緩刑4年,但應向公庫支付180萬元。中入伸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合議庭審酌中入伸一時不察台灣法律犯案,但犯後坦承犯行,判決與一審相同刑度。另審酌他來自棒球文化發展長遠、注重運動精神的日本,行為已遭非難、職棒生命已結束,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給予緩刑4年,為符合公益的衡平性,命他應支付緩刑公益金180萬元。
如果是這樣的情形,這些球迷觀看了這些比賽,甚至若有玩運動彩券的話,是不是也破壞了公平性,導致球迷對於球員的不信任,若以緩刑帶過的話,只要幾年沒有再犯,就可以脫罪,這樣也就是導致球迷越來越對中華職棒莫不關心的主要原因,因為罪行輕,沒什麼差別阿。
對球員來說,在球場上盡情的打球,盡本分的打球是天經地義的,但在球場上褻瀆棒球,則是人神共憤的。球員給予球迷的信任,就是從平常打球認真度來看,但如果球員的表現只是假給球迷看的話,那跟演戲給球迷看有什麼兩樣?請記住,運動場上的運動家精神,和娛樂界的效果可說是天壤之別的不同,為何要被拿出來相提並論呢?
有人說把球員放水的表現當作娛樂的戲劇來看,我是不怎麼認同,畢竟在運動場上,展現出運動家精神,羅家倫先生曾經說過:運動的精義,還不只此。它更有道德的意義,這意義就是在運動場上養成人生的正大態度,以陶鑄優良的民族性。這就是我所謂「運動家的風度」。
扯遠了,對於這樣給中入伸判緩刑,對於球員來說也沒有警惕的效果,反正只要配合就可以拿到一筆不少的錢,無警惕效果的結果只會造成因果循環,會持續出現類似的狀況,也會讓更多的雨刷跑出來,若不以重刑判的話,職棒圈永遠不會有好下場的。
對照起11月26日陳峰民被判無罪後,陳峰民也無法回到球場的結果,一個太輕一個太重,不覺得很不公平嗎?
延伸閱讀:中込伸 職棒假球案緩刑四年定讞@ottocat 棒球新聞雜記
- Dec 16 Thu 2010 14:35
中入伸判刑確定 緩刑4年用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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