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肯米(kenmy)
在台灣,不,應該說在各個地方的公眾人物,都是許多人的矚目焦點,一點點小小的舉動,都是許多民眾想要知道的焦點,也因此公眾人物常常被冠上沒有隱私權的概念,無論是影劇名星,或者是球場上的運動明星都是如此。
但最近卻有一篇新聞再度引起我的注意,也就是興農牛隊接受聯盟的建議,希望新球員簽約多一調允許球員給予聯盟調閱個人通聯記錄,球團可供予球員在出問題時,將之前通聯記錄拿出來給大家公審,算是嚇阻球員不法的行為,但這不就是將球員最基本的隱私公開於諸世了嗎?難道球員沒有基本隱私權嗎?
檢方表示球員如果有異常的表現或者放水疑問,球團應該盡一份心力,供檢調單位調查情資,也因此設下這樣的條款,無論是否對案件有利,有這樣的條例出現,應該能稍稍遏止球員與黑道間的掛勾,但這就違反了憲法條例中人民的權利條例,憲法中是這麼說的: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尤其以憲法條例中第12條最明顯: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難道聯盟因為球員連續五年出包,而開始視球員為洪水猛獸多加防備,忘了將最基本的由薪資上提升球員的保障合約,讓球員有更穩定的未來而不會受到誘惑,這種基本的人權都被限制的話,跟白色恐怖有什麼兩樣?
球員不能有自己的私生活,隱私也要遭到檢方的監督,如果真有心要放水,肯定會有他們獨特的方法,不是借親戚的電話來打,不然就是用公用電話連絡,怎麼還會笨到利用自己電話聯絡他人呢?遭受監控的感覺就有如自由權受到影響,將球員不當人看的條款又多一條了,不覺得當職業球員很倒楣嗎?
這讓我想到前鎮子報紙訪問過張家浩說過的一段話:張家浩對職棒已然「斷念」,他說:「我年紀不輕了,在業餘不但可以找人出去吃飯,還可以唱歌哩!」凸顯職棒球員需受到的約束,反而覺得業餘打球自由自在。這樣的不舒服,也造就現在許多球員對職棒怯步,也影響到球員進球團的意念,球團或許渾然不知,但如果再簽下這樣的條例,恐怕會更有影響力。
圖:球員的自由權利也來自憲法的保障,為何要因為球團的規定給予限制?(圖為台中威達超順隊的張家浩)
當然有些球迷會認為,不作虧心事怎怕有人會監督你的行為?事實上當你是當事者,你會不會認為球團根本不信任你,對球團或聯盟失去信心?更對自己的未來喪失了最基本的人權及通訊的自由,我覺得最傷的還是那些無辜的球員吧。要是擁有雄心大志的球員願意進入職棒,卻因為這種條例而打退堂鼓,進入業餘球隊,這才是讓職棒走倒退路。
期盼在球團方面給予更多積極面,包括年年都在提的防堵機制,或者是提升球員福利方面,甚至是像La New熊隊對球員提告賠償,讓放水球員的下半輩子無法繼續生存都是一種方法,但也盼望對那些綁球員的人給予更嚴重的警告,簡單的幾年牢獄之災賭個千萬都值得,沒有對最應該下手的賭客們警告意思,利用人性貪的一面,卻重重對賭頭警告輕輕放下,也難怪賭博案年年發生,卻年年也抓不完。
延伸閱讀:防職棒挖角_台北市隊留人 @中時電子報
- 12月 12 週六 200903:20
尊重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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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就能杜絕假球弊端嗎?? 可憐的球員 根本失去人身自由 跟囚犯有什麼不同??!~~
聯盟只會頭痛醫頭,哪知道什麼叫藥到根除。
換個角度想 今天造成這種局面 這些球員們難道沒有一丁點的責任嗎? 只知道訐譙球團聯盟 怎麼不回頭去看看 那些貪婪的隊友和學長學弟 職棒環境要好 也不是完全責成球團或聯盟就能辦到的 球團要有職業經營的能力 球員也同樣要有職業的意識 如果想吃什麼飯就吃 如果想交什麼朋友就交 那就別進來這圈子 我也反對監控這件事 但別把什麼言論行動自由 套用在全部的人身上 不同的環境 不同的身份 自由本來就是要受到制約的
你認為違背憲法的舉動可以擁有嗎? 為了那些貪婪的隊友而牽連到未來還未涉世的球員,這叫連坐法,不覺得很可笑嗎? 雖說中職是私人企業,或許有不同的規章 但當球員連最基本的自由及通訊秘密之人權都沒有的話,那麼最該檢討的應該是這間公司吧。
好奇怪的舉動 行動電話是私人的 聯盟要通聯記錄會不會太超過了= = 應該是有犯行的可能性才由檢警去調閱吧
或許聯盟是說有必要時在調閱通聯記錄,但我認為他們會監聽的話,會更恐怖。
我不是也寫了我反對監控這件事嗎 kenmy大你怎麼能自動忽略掉這行 自由本來就不是無限上綱的 你所列舉的第二十三條 就很明白的寫出來 連坐法也許很可笑 如果是個案那就算了 問題是有多少球員出了事 你要說這是連坐法 但我寧願視它為共業 國外很多運動員於條約裡也會註明 禁止參與危險性的活動 那這是不是也違反了球員的自由? 球團要檢討 球員也要有自覺 二方面自我約束 環境才能更好不是嗎 你只一昧地去指責球團及聯盟 卻將球員該有的責任視而不見 這和球團只把利益放在眼前 無視於球員應有的權利 二者在論證上 其實,也沒多大區別吧
其實我一直以為聯盟有保障球員的工作權的,但在這次的問題上,我似乎看不出來聯盟把球員當人看。 當然我有看到你說反對監控,但你說的國外球員禁止參與危險活動,那種本來就會傷害原本運動生涯的,但打電話會傷害嗎? 球員本來就該盡責任,何況他們是公眾人物,責任更大,但我還是不能接受他們通聯被監控。